2009年1月30日 星期五

組織章程

嘉義市輔仁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經本會修定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嘉義市輔仁高級中學教師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成立,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命名,並依人民團體法向嘉義市市政府登記為
職業團體,非以營業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市吳鳳南路二七零號。
第五條 本會宗旨為落實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及維護其他有關教師權益及福利之事項。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推展教師進修、聯誼及其他服務活動。
六、協助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助環境。
七、對學校行政措施隨時提出興革建言。
八、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審查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試用教師、代理教師、實習教師得申
請為準會員;不具教師資格者,因認同本會理念及協助本會之會務推展,得經理事會聘為本會之顧問。
第八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得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行使大會會議時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 準會員只享有一、二款之權利 ) 。
第九條 會員、準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擔任本會所賦予之任務。
三、參加本會之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與準會員有下列情況者,經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二、拒繳會費逾半年者。
三、主動以書面宣告脫離本會者。
四、有妨害本會名譽或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者。
第十一條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學校聘約,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等
處分﹔提報大會者,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給予除名處分﹔喪失會籍後,一年內
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準會員經取消會籍後,所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環。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與監事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予以適當編組,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理事會為執
行機關,執行大會各項決議與任務。監事會為監事機關,監察各項會務之推動。(編組表如附件)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監事會置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
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職兩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會於理事長之下有如下幹部及編組:
一、總幹事: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予以續聘。
二、校務諮詢組: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組員若干人,由組長從會員中選任之
三、公共關係組: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組員若干人,由組長從會員中選任之
四、文宣康樂組: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組員若干人,由組長從會員中選任之
五、財物管理者: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組員若干人,由組長從會員中選任之

第四章 權責劃分
第廿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代表。
九、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加地方教師會行使職權。
八、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廿三條 各級幹部及編組之職權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總幹事:襄助理事長綜理全盤會務之策劃、協調、推展與監督。
三、校務諮詢組:研議校務興革事宜暨教師權益、福利、申訴事項。
四、公共關係組:負責經營校內外縱向、橫向之良好人際關係。
五、文宣康樂組:協助會務於文字上之宣傳、刊物之編印、及各項聯誼活動之籌辦。
六、財務管理組:負責本會基金會會計、出納之工作。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函報社
會科備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若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臨時會
議,效力同定期會議。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卅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已代理一人為限,一但委託出席人數不能超親
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個人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
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卅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無嚴正理由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圓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圓整
三、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卅條  財物管理組每年應編造預(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前之集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平日之收支,應由監事會審核後,
於大會公告之。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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