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抹黑私校受僱者 無助解除勞保財務危機

私校教職員退休金議題近日引起各界關注,其中不乏反對私校受僱者從公保回復勞保者,反對的理由不外是:私校教職員怎可盡往好的挑?怎可領兩份退休俸?以及私校教職員回復勞保之後,將使勞保財務危機加劇等。
台灣公、私部門受僱者的老年安全制度應如何調整,並非不能理性討論,但以前揭理由反對私校受僱者回復勞保,顯然值得商榷。
首先,關於私校教職員之所以要求由回復勞保,根本就是盡往好處挑的批評,看似取得了反對的正當性,其實,只要回顧私校教職員的社會保險制度歷史,即可明白這樣的指控根本就是無的放矢。

私校教職員早年即參加勞保,民國79年則被要求自行成立、加入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直到民國88年全民健保實施後,又被政府要求歸併到公保,過程中,無法組織工會維護自身權益的私校受僱者,根本毫無置喙餘地,政府的既定政策,哪裡由得私校教職員分說。更何況,現在要求私校教職員回復勞保的不是別人,正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私校退撫新制之後的附帶決議,不提這些事實,卻誣指私校受僱者「吃相難看」,實有失公允。
其次,有關私校受僱者一旦加入勞保之後即可領取兩份退休俸的質疑,更是全然不符合社會安全制度的惡意攻訐。
事實上,無論是無工作者之國民年金、公部門受僱者的公保、或私部門受僱者的勞保,雖然繳費與給付標準不一,但就性質而言,均屬社會安全制度中的基礎年金設計,至於公部門的退撫制度以及私部門的勞退新制,則同係「職業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的概念,公、私部門的勞工除了「基礎年金」與「職業年金」外,都必須加上「個人自願儲蓄及年金計畫」,方足以建構維繫老年經濟安全的三層式保障模式(Three-Pillar Model),將「基礎年金」與「職業年金」解讀成領取兩份月俸,顯然不解社會安全制度。
尤需指出的,此前由立法院所通過的所謂私校受僱者之「職業年金」,其實只是改良版的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私校員工之退休金計算仍須區分新舊年資分別採計,職是,如不能修法同意私校受僱者回復勞保,實不足以保障私校員工,特別是資深私校受僱人員之退休權益,這也是立法院之所以在完成私校退撫新制立法後,又以附帶決議要求將私校員工回復勞保的根本原因。
最後,有關私校教職員回復勞保之後,將使勞保財務危機加劇的說法,更是完全昧於事實的指控。
實情是,目前勞保的財務結構遠遜於公保,以兩者之準備金為例,勞保現金流量僅2千6百多億,以880多萬投保人數而論,平均每人準備金不足3萬,相較之下,屬於6.3萬私校教職員的公保準備金則有140億,等同於每名私校員工帶著20多萬的準備金回復勞保。
再說,如果準備金超過20萬的私校教職員不該領取勞保1.55%的替代率,那準備金3萬、提撥率6.5%的勞工領取的正當性又在哪裡?如果私校回復勞保將侵蝕勞保財務的說法成立,目前「低提撥率、高替代率」的制度設計豈不成了元兇?如果勞委會現在可以用維護勞保財務健全為由,反對私校教職員回復勞保,當初又怎能坐視立法院通過「低提撥率、高替代率」的勞保年金方案?持平來看,相較於私校受僱者回復勞保必須處理的問題,目前勞保收支嚴重失衡、在職初期高薪低報、屆退時又低薪高報、以及假勞工充斥與高齡投保等結構性問題,顯然更值得勞委會積極處理。
無可諱言,儘管台灣已經建構起國民年金制度,但檢視公、私部門的退休金給付標準,台灣的社會安全制度確實仍有諸多值得討論之處,有必要再次澄清的是,私校教職員雖然也是教育體系勞工,但兩者不僅雇主各異,其退休制度亦全然不同,甚至可以說,私校受僱者的社會保險史,正是台灣不健全的社會安全制度的縮影。無論本案後續如何發展,可以確定的是,私校教職員都不應成為背負勞保財務黑洞的代罪羔羊,再怎麼抹黑私校受僱者也無助於解除勞保財務危機。

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 羅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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